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521號
PCDM,112,簡,4521,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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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星(原名楊文聖、楊文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星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純喫茶綠茶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純喫茶綠茶1瓶」補充為「純喫茶綠茶6 50毫升1瓶」。
 ㈡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陳文星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查。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 本案之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 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不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其與告訴人 吳澤昇素不相識,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自陳因好奇,率爾 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不高,另被告 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素行不佳,再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 )、自稱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 ),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純喫茶綠茶650毫升1瓶,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94號
  被   告 陳文星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簡字第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 年4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後與另案拘役接續執行,於同年6 月3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4日12時46分許,在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地址詳卷)吳澤昇開設之公司後門處 ,徒手竊取吳澤昇置於冰箱內之純喫茶綠茶1瓶(價值新臺 幣25元),得手後離去。嗣吳澤昇察覺飲料遭竊後報警,始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澤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文星經傳喚未到。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澤昇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且 有現場暨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資佐證,可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文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屬犯罪所得,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 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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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