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515號
PCDM,112,簡,4515,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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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5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璽茲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前 段「多張信用卡」補充為「多張信用卡及現金卡」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獲 取所需,明知其資力不足給付所購商品費用,竟佯裝有資力 消費而提示店員無法進行支付之信用卡、現金卡結帳,且在 結帳完成前即搶先食畢所購餐食,行為誠屬不該,兼衡本件 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店家達成和解全額賠償新 臺幣(下同)85元,被害店家損害已獲填補,有卷附被告提 出之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態度為佳,兼衡酌被告之智識程 度,自陳其因疫情影響,迄今工作不順,擔心生活收入致無 眠,且亡父生前生病長達十年之久,分擔家計所受經濟壓力 至身心長期壓迫緊張受創等身心狀況(見卷附被告提出之陳 報狀1份)及家庭經濟情形,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詐得之餐食價值甚微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件被告所詐 得共價值85元之古早味奶茶1瓶、經典原味雞塊1份,為其犯 罪所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惟因被告業與被害店家以85元損害全額達成和解給付完 畢,如上所述,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5169號
  被   告 王璽茲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璽茲明知無資力購買餐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 在柯宜彣擔任店長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之萊爾富便利 超商新莊中泉店,持古早味奶茶1瓶、經典原味雞塊1份(價 值為新臺幣【下同】85元)至櫃臺向該店店員表示結帳,並 將多張信用卡置放在櫃臺處表示欲付款,經該店員持之刷卡 均無法進行結帳,然王璽茲在尚未完成結帳前逕將上開食品 拆封食用,嗣該店員要求王璽茲給付現金,王璽茲則表示無 現金可供付款,該店員始悉受騙。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璽茲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且經證人柯宜彣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 4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上揭犯行所得之食品,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鈺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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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