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901號
PCDM,112,簡,390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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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35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跟蹤騷擾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影響日常 生活及社會活動,所為應予非難,暨衡其素行、家庭經濟狀 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淑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5972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原名鄭育恩)係代號AD000-K0000000成年女子(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前男友,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及恐嚇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所示行為, 以此方式騷擾及恐嚇A女,致其心生畏懼,並足以影響其日 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自白,(二)告訴人A女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臉書動態截圖及臉書對話截圖 ,(四)Instagram(下稱IG)帳號公開狀態截圖及對話截圖,( 五)蝦皮拍賣帳號「@xsu_nightcore」帳戶基本資料及對話 截圖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及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而為如 附件所示犯行,核其各次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乃主觀 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 ,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構成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犯數罪,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 罰。
三、另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並於109年10月某時,於社群軟 體IG申請「taifudiyixiongnu」及「sexybitch.0612」帳號 ,並以告訴人A女之照片作為帳號頭像,而以帳號名稱之英 文穢語影射辱罵告訴人,且以該2帳號傳送辱罵訊息給告訴 人,又於111年5月27日,以暱稱「高與」臉書帳號傳送訊息 給A女稱:「聽說妳的影片被妳閨蜜外流了妳知道嗎?」「自 己請小心,我不想讓人知道我身份所以辦新帳號通知妳,希 望妳可以了解」等語,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而涉犯違反跟 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然跟蹤騷擾防制法 係於110年12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則在1 11年6月1日前之行為,因當時跟蹤騷擾防制法尚未開始施行 ,故縱報告意旨所指被告跟蹤騷擾之行為屬實,仍不得以該 法處罰。惟前揭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實行跟蹤騷擾犯行均具有接續一罪之法律上同一關係,爰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另告訴及報告意旨又認被告並於111年6月以暱稱「cindynim achis_」IG帳號傳送恐嚇騷擾訊息予告訴人;又申請「i_wi ll_kill_you_dadmom」帳號,並在該帳號的公開狀態張貼「 殺人魔,我要殺人...姦屍」等文字,以此騷擾及恐嚇告訴 人,而涉犯恐嚇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等罪嫌。惟此部分為被 告否認,辯稱前開「殺人魔,我要殺人...姦屍」等文字不 是針對告訴人,是要嚇網路上另一個人,又觀諸前開文字內 容並無法看出是針對何人之惡害通知,告訴人亦自承並無留 存該2帳號傳送之訊息等語,由此尚難僅以告訴人單一指訴 遽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前揭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及實行跟蹤騷擾犯行均具有接續一罪 之法律上同一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淑珺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及恐嚇行為 1 111年6月某日 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申請「cindyn imachis_」帳號,並將該帳號之暱稱設為「A女還命」,於公開狀態張貼「A女,配合我,不然我會找到你...」之文字。 2 111年6月6日至111年6月9日 以暱稱「彭冠維」臉書帳號傳送訊息給A女稱:「欸啊,妳認識陳政權嗎?」,又於111年6月9日幹你娘問妳話不會回,看妳是南山的我才問妳,不然妳以為妳什麼咖?幹破伶娘勒」等語。 3 111年7月15日 於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下稱臉書)申請帳號,將暱稱設為A女姓名(下稱假A女臉書帳號),並使用A女之照片為大頭照,並於大頭貼署名「我是破麻」,且於動態時報張貼「我是母狗我欠人幹,台北約可以跟我朋友們多P:p」之文字。 4 111年7月15日後某時 將貌似A女之人之性愛影片截圖後,以假A女臉書帳號將該截圖張貼在該帳號之動態時報留言區,並張貼「A女外流片,需要的卡or私」等文字,再以暱稱「彭冠維」之臉書帳號在前開截圖下方留言「卡!已分享」等文字。 5 111年7月17日 以暱稱「彭冠維」臉書帳號傳送訊息給A女稱:「幹伶娘跟妳們這些破麻宮三小馬沒用」等語。 6 111年9月21日 將A女頭部照片拼貼於裸露照片上,並以假A女臉書帳號將該照片張貼在該帳號之動態時報。 7 111年12月30日 以蝦皮拍賣帳號「@xsu_nightcore」帳號傳送訊息給A女稱:「矮噁,妳就是在南山欠錢被外流的破麻妹嗎?」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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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