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191號
PCDM,112,審附民,1191,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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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91號
原 告 彭玉如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許晏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06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 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審訴字 第606號),業經本院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及違反 保護令部分判處有罪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參 ,而原告就上開本院為不受理及有罪判決部分,均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併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9日, 在本院已就部分損害賠償調解成立,移送範圍訴之聲明如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縮減聲明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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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