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18號
PCDM,112,審簡附民,18,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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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胡天瓊
被 告 鐘濬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7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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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