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980號
PCDM,112,審易,2980,202310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陳愛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3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 其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傷 害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6335號
  被   告 李陳愛麗
            女 8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陳愛麗葉桂幸之婆婆,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李陳愛麗於民國112年4月29日20 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因細故而與葉 桂幸發生衝突,詎李陳愛麗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葉 桂幸,致其因而受有頭部挫傷及左側手部挫傷、瘀青及紅腫 等傷害。
二、案經葉桂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陳愛麗於警詢中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告訴人耳光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葉桂幸於警詢、偵查中供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載全部事實。 3.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傷勢照片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及左側手部挫傷、瘀青及紅腫等傷害。 二、核被告李陳愛麗所為,係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害罪嫌。又被告基於單一傷害犯意,係侵害告訴人之單一法 益,且其係於密接時間地點所為數次傷害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 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執行,請以 接續犯論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盧祐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