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朋鎧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朋鎧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 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新北 市中和區秀士里里長候選人即告訴人徐健偉之競選旗幟擺放 於該處,詎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打火 機點燃香菸後,將未熄火之香菸放在徐健偉競選旗幟上人像 眼睛部分,任由香菸燃燒,致競選旗幟受損而不堪使用,足 以生損害於徐健偉。嗣徐健偉查悉上情,並提供上開競選旗 幟1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偵查起訴,由檢察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