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1005號
PCDM,112,審交易,1005,202310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哲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哲明於民國112年1月11日23時18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 路往福營路之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與龍安路( 口),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 ,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 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有告訴人林嘉鵬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莊區龍安路往 福營路之方向行駛,亦行經該處,為閃避被告駕駛之自用小 客車而往左偏移,並自摔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及頭皮挫 傷、右肩及右上肢多處挫擦傷、左手及左膝多處挫擦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