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06號
PCDM,112,單聲沒,20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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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丁


陳惠媛


杜子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丁基、陳惠媛杜子修三人違反商標 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三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偵查後認 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有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證據與出處 1 仿冒新普利品牌蜂王乳夜酵素EX錠357顆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9月 29日仿冒品鑑定報告(見偵卷第38-41頁)。 2 仿冒新普利品牌蜂王乳夜酵素EX錠外裝盒1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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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