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寶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236號、第522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
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伍肆公克、零點參零柒柒公克)、吸食器壹組(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參支(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于寶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 、第5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驗餘淨重0.2354公克、0.3077公克)、吸食器1組、殘 渣袋1個及玻璃球3支,經送請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第522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 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0.2354公克、0.3077公克)、吸 食器1組、殘渣袋1個、玻璃球3支,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9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 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 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