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37號
PCDM,112,單禁沒,937,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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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培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7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含包裝袋共參個,驗餘淨重零點陸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培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 案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總毛重1.99公克)經鑑驗,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佐,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1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共3包(淨重0.63公克,驗餘 淨重0.625公克)經送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 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佐,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疑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第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



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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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