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27號
PCDM,111,易,127,202310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宇評



選任辯護人 蔣子嫣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7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宇評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吳宇評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10月29日止,任職於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金公司),擔任秘書兼會計 人員,並負責處理大金公司、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和德公司)、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殖產公司)各項 業務費用支出與會計經辦事務,及管理支用大金公司之零用 金帳戶,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吳宇評明知經上開公司董事長 於提款單或匯款單用印後所提領支出之款項,應用於記載陳 報之公司業務費用,或公司零用金之請領支用應以公司公務 為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為前開公司處理業務 費用支出、零用金支用管理與會計事務之機會,於附表二至 五所示時間,以附表二至五所示名義,提領如附表二至五所 示款項後,然均未實際支用如附表二至五所示公司業務或零 用金項目,而將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司各如附表二 至五所示款項分別侵占入己。
二、案經大金公司、和德公司、殖產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傳聞證據,被告吳宇評之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易字卷〈下稱本院 卷〉㈡第41頁),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就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 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 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



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期間任職於大金公司,擔任秘書兼 會計人員,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其有侵 占部分,但一部分沒有,須核對清楚等詞;被告之辯護人則 為被告辯護稱:大金公司、殖產公司及和德公司之公司章均 為大金公司董事長鍾淳元及其配偶莊惠玲保管,被告每月申 請零用金及因處理公司業務支出款項時,一併向鍾淳元、莊 惠玲約定蓋用公司章時間,並由鍾淳元莊惠玲親自用印於 取款憑條,是鍾淳元莊惠玲對取款之用途均應知悉,故被 告提領款項行為均係經鍾淳元莊惠玲同意而為,並非由被 告收為己用,另就零用金部分,多用於便當費、交通費、油 錢等公司雜支開銷,難認被告有將零用金易持有為所有之業 務侵占犯行等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期間任職於大金公司,擔任秘書兼會計人員,負 責處理大金公司、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德公司) 、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殖產公司)各項業務費用支 出與會計經辦事務,及管理支用大金公司之零用金帳戶等情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他卷第198頁);又被告 於上開任職期間,各以附表二至五所示事由,分別取款如附 表二至五所示款項等節,亦經告訴人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 殖產公司於偵查中指證明確(見他卷第2至38、202至219、1 91至其反面、197、323至其反面頁),且有附表一所示帳戶 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附表二至五各編號所示收付款憑證、 存提款憑條、傳票、員工自請離職切結書、退稅抵繳證明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收據、臺北市稅捐稽徵 處總處稅單、新義發企業行應收款明細、繳費證明、臺北市 區監理所催繳通知書、好好物流公司使用費費用明細、萬泰 物流公司請款單、陽信銀行客戶對帳單、大金公司轉帳傳票 、購買票品證明單、即刻送快遞託運契約單、電子發票、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代發退稅抵繳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遠東水果行出貨請款紀錄、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臺北市地政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與Line 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 與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統一發票、計程車專用收據、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各1件、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 收款簽回憑證單」、新義發企業行開立之「STATEMENTOFACC OUNT」、星皇食品國際有限公司開立之「收款證明單」、升 誠有限公司開立之「收款證明單」、享迪有限公司開立之「



銷售資訊明細分析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他卷第46至187、 220至320頁、本院卷㈠第357至365頁),是就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㈡而據證人即大金公司前會計劉季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先前 任職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司,這3間公司老闆是一 樣的,聽老闆說我是接替被告之工作,進去大金公司要同時 負責這3間公司之會計事務,在大金公司負責會計之業務中 有包含整理公司款項進出之相關單據,會使用到公司銀行帳 戶存摺,如是需要提領現金,需先填寫領現的單子給董事長 用印再帶存摺去銀行提領,然後會將公司帳戶進出之費用, 用鉛筆註記在存摺上,零用金支出也是相同,需要填寫提領 現金單子給董事長用印後去領現金,附表二至五所示大金公 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司認為被告侵占部分所整理之時間、 金額及侵占事由是我整理,我將公司有支出這些費用、但實 際上沒有做這些開銷部分,譬如有些是給付貨款的,發現跟 對方公司確認後對方公司並未收到,我就將這些資料記載下 來,提供告訴人公司作為本案告訴之內容等詞(見本院卷㈡ 第84至92頁),再核諸告訴人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 司所提出如前開如【理由欄二、㈠】所示事證,且被告於偵 查中亦已自白其業務侵占犯行等情(見他卷第198、323反面 頁),是被告確有利用為前開公司處理業務費用支出、零用 金支用管理與會計事務之機會,於附表二至五所示時間,以 附表二至五所示名義,提領如附表二至五所示款項後,並未 實際依其提領用途而支用於公司業務或零用金項目,而將附 表二至五所示款項侵占入己等節,堪以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有部分款項其並未侵占等詞,惟被告於109年11月 19日偵訊時,業經檢察官諭知被告應於109年12月25日庭前 提出核對非其侵占款項部分,惟被告於109年12月25日偵訊 時供稱詳細金額仍要核對等詞,有上開筆錄2份附卷可稽( 見他卷第198、323反面頁),再於111年9月22日經本院通緝 到案時表示非其侵占部分10日內可陳報到院等詞,而經本院 於同日諭知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其核對起訴書所載附表 款項之支用(見本院卷㈠第289頁),迄112年3月9日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再經辯護人向本院表示需2個月時間與被告確認 、整理關於起訴書附表款項,並陳報到院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14頁),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 未提出附表二至五所示何筆款項被告確實已支用在請領用途 、或就何筆款項之支用為具體說明,並提出相關事證或證據 調查之聲請供本院審酌,本院實難認被告前開所辯有其依憑 ,而僅係臨訟飾詞,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縱上開



公司董事長前已依被告所稱提領目的同意並用印於提領單據 上,亦不影響本案被告於提領款項後,並未實際用於提領目 的,反將提領之款項侵占入己,而該當業務侵占犯行,亦即 上開公司之董事長於用印時有無同意與被告嗣後所為侵占犯 行,係屬二事,辯護人前開所辯,容有誤解,自亦難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
㈣至公訴意旨雖稱被告基於職務上機會而有取得並保管大金公 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司之公司章並因而保管上開公司如附 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等詞。然查,告訴人大金公司於偵查中 業已陳稱上開存摺、大小章都是董事長自己保管,被告要使 用時再跟董事長申請取用等詞(見調偵卷第10頁),核與證 人劉季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87至88頁) ,足認被告於任職期間上開公司之公司章或附表一所示帳戶 存摺尚非由被告保管,而僅係需有公務支出時方須經董事長 用印並取得存摺後前往提領,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亦有誤會, 附此敘明。
㈤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關於罪名及罪數: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 布施行、同年00月00日生效,然上開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 並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 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是本次修法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 額調整換算成新臺幣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 逕予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先予敘明。 ⒉核被告如附表二及五(即侵占大金公司部分)、附表三(即 侵占和德公司部分)、附表四(即侵占殖產公司部分)所為 ,均係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大金公司、 殖產公司及和德公司,係分別出於單一決意,利用同一職務 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各將上開3公司之款項侵占入己 ,侵害上開3公司相同之財產法益,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就分別 侵占上開3公司部分,各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就侵占上開3公司款項 部分,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被告就侵占大金公司(即附表二、五)、和德公司(即附表 三)及殖產公司(即附表四)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於密接之時、地,多次提



領告訴人3公司款項,並以告訴人大金公司零用金帳戶核銷 個人支出,均係為達到侵占之同一目的,侵害法益相同,其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是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請就被告數次領款及核銷帳戶之行為,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認附表二至五 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等語,惟查被告如附表二至五所 示侵占犯行,係分別侵占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司款 項,而為不同法人之財產上損害,各自侵害法益並非相同, 難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自應予分論併罰,附此敘明 。
 ㈡關於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 圖私利,利用其業務之便,於提領附表二至五所示款項後, 未依其提領目的支用於公司業務開支,而將款項侵占入己, 分別侵害告訴人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司之財產,且 其侵占款項數額非微,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又考量被 告否認犯行,迄今均未有與告訴人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殖 產公司達成調解以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最高學歷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之前從事會計工作,目前是服務業,經濟狀況尚可,離婚 ,須扶養1名大學一年級之子女之家庭狀況及經濟情形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二至五「侵占金額」欄所示款項,均分別為被 告侵占大金公司、和德公司及殖產公司犯行之犯罪所得,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有侵占大金公司如附表七所示項目支用 零用金部分等詞。然查,證人劉季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金 公司零用金支用之範圍,通常是辦公室需要用到的,可能是 文具,不包含便當跟餐費,計程車費部分,若為辦公亦可申 請,因通常公差都會跟董事長報告,所以這個報告可能就是 一個證明,零用金是公司員工只要有公務上需求就可以申請 ,漂白水、水管疏通劑、洗手乳確實是用來打掃公司環境, 是屬公務上支出,加油費部分若是公務上也可以請領,便當 費用除非是董事長董娘說這是客人來訪之一種支出,有特 別講才會有,不是常態性費用等詞(見本院卷㈡第88至92頁



),而觀諸告訴人大金公司告訴如附表七所示以「車資」、 「辦公室用品」、「綠茶包」、「修正帶補充帶」、「計程 車資」、「漂白水、水管疏通劑、洗手乳」、「衛生紙」、 「加油費」、「紙用品」、「中性筆、原子筆」、「A4黑白 影印」、「輝豪印刷」、「折疊紙巾」、「車用手機架」、 「寄送費」、「便當-楊憲隆花蓮直銷商午餐」等零用金項 目之支用請領,其中「便當-楊憲隆花蓮直銷商午餐」之部 分,被告既已於零用金登記表上記載其所購買便當之對象及 職稱,是否非屬證人劉季穎前開所述屬於特別支出之項目, 尚非無疑;另就其餘項目多屬交通或辦公室文具類別之零用 金支出,而就交通費用(含計程車資、加油費)部分,證人 劉季穎既證述車資費用須證明,但是否為公務目的僅需向董 事長報告即可等詞(見本院卷㈡第89頁),尚無須相關公出 之憑證,又辦公室用品確亦為大金公司可支用之零用金範圍 ,縱被告於零用金登記表上並未說明外出地點、事由或辦公 室文具購買數量龐大、未詳細說明實際購入何種辦公室用品 ,然此應僅足認定被告於記帳業務上未能確實填載或有所疏 漏,尚難據此即認定被告上開零用金項目支出非屬大金公司 公務支出而遭被告侵占入己,實難認被告就附表七所示大金 公司零用金支出部分,有涉犯業務侵占犯行,依法原應為被 告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如成 立犯罪,與附表二、五部分經本院論罪之業務侵占罪,具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維貞提起公訴,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銀行帳戶 1 大金公司 ⑴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和德公司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 殖產公司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大金公司業務支出款項部分,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日期 侵占事由 侵占金額 1 107年3月30日 以支付「光華金屬-五穀粉鐵罐尾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5,00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光華-大金OEM鐵罐尾款70%」,惟「光華-大金OEM鐵罐貨款」實係於107年1月24日、108年2月1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完成,並經廠商確認無訛。 55,008元。 2 108年2月13日 以支付「于源-吊掛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0,0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繳款收據等憑證卻付之闕如;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員工「莊博鈞薪資-10802」而取款,然查,莊博鈞業於108年2月11日離職,且斯時亦已結清全部薪資,大金公司對莊博鈞早無任何給付義務存在。 20,030元。 3 108年3月22日 以支付「新義發報關、海運費、卡車吊櫃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0,0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員工「莊博鈞薪資-10803」而取款,然查,莊博鈞業於108年2月11日離職,且斯時亦已結清全部薪資,大金公司對莊博鈞早無任何給付義務存在。 20,030元。 4 108年4月3日 以支付「輝豪-貼紙印刷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1,2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繳款收據等憑證卻付之闕如;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Porsche(ATE-0000)-000年牌照稅」,然查此筆汽車牌照稅實係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8年6月13日,逕以營業稅退稅額抵繳方式繳納完成。 11,230元。 5 108年4月23日 以支付「簡豪志(按:即星皇)貨款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60,64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該廠商卻表示並未於該日收到該筆貨款,且查該筆貨款正確價額實為826,937元,於108年8月7日支付完畢,並經廠商確認無訛;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百鄴-大金OEM五穀粉內容物50%貨款(521,220*50%)尾款」,惟該筆貨款(含頭款50%、尾款50%)早已於107年1月29日、107年6月14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完畢。 260,640元。 6 108年10月9日 以支付「星皇貨款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9,406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該廠商卻表示並未於該日收到該筆貨款,且查該筆貨款正確價額實為26,129元,於108年11月21日,經廠商催款後方由大金公司其他職員連同「S-0000000」貨款一併支付完成,並經廠商確認無訛;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Alex董事長交際費」,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交際費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39,406元。 7 107年7月10日 以支付「S-0000000于源貨櫃運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4,60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於108年12月17日表明未收到此筆款項,向大金公司催款,公司其他職員方於108年12月30日,連同編號8之倉租費(共計26,707元),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含30元匯費)。 24,607元。 8 108年2月1日 以支付「S-0000000商港服務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8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大金公司於109年2月4日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後,方發現該筆服務費實未繳納,故由交通部港航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大金公司遂另連同滯納金(103元)、及執行必要費用(6元),於109年2月4日補繳完成。 793元。 9 108年6月12日 以代支付「黃志偉工資(新竹)」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0,78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黃志偉實為殖產公司員工,大金公司並無對其給付工資之義務與可能;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員工「108年房屋稅(大金30,588,CBD41,388,車位8,805)」而取款,然大金公司卻仍於109年2月22日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催繳通知,斯時方發現此筆稅款並未繳納,大金公司遂另連同滯納金(大金4,588元、CBD6,208元、車位1,320元)、及執行必要費用(大金6元、CBD6元),於109年2月4日補繳完成。 92,909元。 10 108年8月7日 以支付「新義發報關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7,59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於109年1月9日表明其實未收到該筆款項;大金公司遂另於109年1月20日補繳17,593元報關費用予廠商。 17,593元。 11 108年8月7日 以支付「于源拖吊費、卡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4,869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繳款收據等憑證卻付之闕如;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Alex董事長交際費、停車費、餐費」,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交際費等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14,869元。 12 108年7月3日 以支付「108ATE-3519燃料稅」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18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大金公司卻仍於108年11月28日收受催繳通知,斯時方發現此筆稅款並未繳納,大金公司遂另於108年12月5日補繳完成。 6,180元。 13 108年2月27日 以支付「好好物流-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559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仍陸續對大金公司為四次催繳通知,大金公司遂於108年12月30日,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含30元匯費)。 1,559元。 14 108年2月27日 以支付「萬泰國際物流-貼麥、貼外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68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業務卻於109年2月19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未收到此筆款項,該筆款項為該業務先自行代墊付(期間內該業務曾多次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催繳,被告皆以公司章遺失,拖欠付款,業務不得已下先代為墊付),後並由大金公司於109年3月20日以匯款方式全額補繳予該業務。 25,683元。 15 107年7月10日 支付「Alex董事長加油、停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17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故董事長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9,178元。 16 107年7月10日 以支付「泰源S-0000000丞俐」貨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0,86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惟該筆貨款實係於107年10月2日方以匯款方式,連同「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貨款75,384元,一併給付完成(含30元匯費,共計146,274元),廠商亦表明係於該日方收到款項。 70,860元。 17 107年6月14日 以支付「泰源S-0000000正勤」貨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5,38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貨款」,惟該筆貨款實係公司於107年10月2日方以匯款方式,連同「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貨款70,860元,一併給付完成(含30元匯費,共計146,274元),廠商亦表明係於該日方收到款項。 75,384元。 18 108年4月3日 以支付「ETC過路費、衛生紙、油資、出口機械使用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28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關於「ETC過路費、衛生紙、出口機械使用費(共2,944元)」之憑證卻均付之闕如;又油資部分雖有提供憑證,惟因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故被告自亦無權自公司帳戶提領油資(168元)。 3,112元。 19 107年7月10日 以支付「狀元-辣椒大王貨款S-0000000(韓國泰盛)」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2,65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仍表示並未收到貨款,大金公司遂於109年3月20日,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 52,658元。 20 107年7月10日 以支付「正元報關S-0000000ETTASON、S-0000000泰盛、S-0000000Siem」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7,73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17,734元。 21 106年8月31日 以支付「莉莉花苑-盆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2,000元。 22 106年9月18日 以支付「莉莉花苑-盆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5,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15,000元。 23 106年9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07年9月18日) 以支付「澎湖富勝貨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9,36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69,360元。 24 106年9月18日 以支付「美灣運費S-0000000泰盛」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12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8,128元。 25 106年11月1日 以支付「于源S-0000000運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4,2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24,200元。 26 106年11月29日 以支付「大金106年度地價稅」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1,792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然大金公司卻仍於106年12月13日收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退稅抵繳證明書,其上載明38,495元之稅款,係以應退稅額抵繳,大金公司仍積欠剩餘之33,297元稅款。 71,792元。 27 107年1月8日 以支付「于源貨櫃費S-0000000Ettas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13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25,133元。 28 107年1月8日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Ettas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47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9,478元。 29 107年1月18日 以支付「輝豪S-0000000、S-0000000貼紙印製」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2,21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12,217元。 30 107年1月24日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泰盛蝦醬、S-0000000Siem」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77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7,777元。 31 107年2月9日 以支付「于源貨櫃費S-0000000Ettas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86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25,867元。 32 107年2月9日 以支付「Alex董事長加油、停車費、餐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9,75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39,751元。 33 107年2月23日 以支付「Alex董事長停車費、餐費、悠遊卡儲值、汽車保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1,24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11,248元。 34 107年2月23日 以支付「Alex董事長停車費、餐費、悠遊卡儲值、汽車保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7,41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87,414元。 35 107年2月23日 以支付「Alex董事長停車費、餐費、悠遊卡儲值、汽車保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625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25,625元。 36 107年3月7日 以支付「美灣空運費S-0000000韓國泰盛」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7,655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87,655元。 37 107年3月7日 以支付「明陽紙器-牛皮紙袋」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2,36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12,364元。 38 107年4月10日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4,18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4,188元。 39 107年4月10日 以支付「莉莉花苑-盆花費(2)」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4,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4,000元。 40 107年4月10日 以支付「華美-EMS快遞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6,166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16,166元。 41 107年4月10日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 Etta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6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9,630元。 42 107年4月17日 以支付「泰源貨款S-0000000迪虹」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1,75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21,750元。 43 107年5月8日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95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5,957元。 44 107年5月21日 以支付「升誠貨款-暉饌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3,38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且廠商係於107年6月26日方收受貨款。 53,384元。 45 107年6月14日 以支付「輝豪-貼紙印製S-0000000 Etta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95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9,950元。 46 107年7月10日 以支付「莉莉-盆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3,000元。 47 107年8月22日 以支付「董事長交際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63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6,633元。 48 107年8月22日 以支付「萬泰物流-寄張姐舟山家五穀粉禮盒、干貝費運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04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8,043元。 49 107年8月22日 以支付「富勝-干貝醬貨款B-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4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8,400元。 50 107年11月20日 以支付「富勝-蝦醬一箱12瓶」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6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1,600元。 51 107年11月20日 以支付「董事長停車費、加油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7,52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27,520元。 52 107年12月26日 以支付「輝豪-印製貼紙費S-0000000 ETTA」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502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8,502元。 53 107年12月26日 以支付「董事長停車費、加油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759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8,759元。 54 108年2月1日 以支付「大金健保費(8)107年」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0,83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查,健保局並無108年2月1日之繳款紀錄,依健保局所開立之收據顯示,此筆健保費實係於108年6月12日方由大金公司另以轉帳方式繳納完成。 10,834元。 55 108年2月1日 以支付「國富浩華-稅務諮詢」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6,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會計師並未收到此筆款項之憑證、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亦確認該日並無收到此筆款項,實則,此筆款項係由公司其他職員於108年10月22日,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 16,000元。 56 108年6月12日 以支付「雜項費用」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91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其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為「董事長交際費」,惟收據上顯示項目仍皆為雜項支出。且其中454元顯示為「油資」,此項目大金公司本即不提供,另407元之「藥品、保健盒」,以及60元之「岩鹽、泡麵」等,亦為被告私人物品。 921元。 57 108年6月12日 以支付「商港服務費、快遞費、油費、雜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2,17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兩項分別為4,890元、2,280元之「手機配件」費用,並無提供相關憑證。 7,170元。 58 108年7月3日 以支付「餐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1,91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說明餐敘事由,亦未提供相關憑證,以證此確屬公費支出。 31,918元。 59 108年7月3日 以支付「大金雜項費用」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26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151元為公司本不提供之「油資」。 151元。 60 108年8月7日 以支付「大金雜項支出」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91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有三項分別為公司供應之684元、630元之「餐飲」費用,以及54元之「油資」。 1,368元。 61 108年8月26日 以支付「餐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1,61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說明餐敘事由,亦未提供相關憑證。 11,611元。 62 106年12月19日 支付「董事長加油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86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1,863元。 總計 1,633,790元。 附表三(和德公司業務支出款項部分,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日期 侵占事由 侵占金額 1 108年1月30日 以支付「建業108年2月執行業務所得代扣10%」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53,19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1月9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稅款並未繳納,和德公司遂另於109年1月15日,連同利息21元一併補繳完成。 153,212元。 2 108年1月18日 以支付「戴銘昇執行業務所得代扣10%」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20,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1月9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稅款並未繳納,和德公司遂另於109年1月15日,連同利息2元一併補繳完成。 20,002元。 3 108年1月18日 以支付「宏緯執行業務所得代扣10%」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0,260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1月9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稅款並未繳納,和德公司遂另於109年1月15日,連同利息1元一併補繳完成。 10,261元。 4 108年1月18日 以支付「戴銘昇1/18補充保費」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3,820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會計師事務所並未收到相關憑證,該筆稅款實係於109年1月15日方繳納完成。 3,820元。 5 108年1月18日 以支付「Evian礦泉水17箱」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430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依廠商於109年2月4日所述,此筆貨款實僅4,740元。 8,690元。 6 108年2月27日 以支付「Evian礦泉水11箱」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8,690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依廠商於109年2月4日所述,此筆貨款實僅3,950元。 4,740元。 7 106年4月19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4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8 106年6月20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6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9 106年7月20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7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0 106年8月18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8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1 106年9月20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9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2 106年10月20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10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3 106年11月20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11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4 106年12月21日 以支付「董事長106年12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5 107年1月22日 以支付「董事長107年1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6 107年2月14日 以支付「董事長107年2月薪水代扣18%」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3,17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13,171元。 17 107年3月20日 以支付「鍾太太107年3月薪水代扣5%」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5,500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2月17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 5,500元。 18 107年2月9日 以支付「城隍廟點平安燈(一年)」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5,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5,000元。 19 107年2月14日 以支付「鍾張惠英2月扣二代健保」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573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573元。 20 107年2月14日 以支付「莊惠玲2月扣二代健保」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05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1,051元。 21 107年3月20日 以支付「鍾張惠英3月扣二代健保」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573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573元。 22 107年3月20日 以支付「莊惠玲3月扣二代健保」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1,051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1,051元。 23 107年5月8日 以支付「鍾張惠英4月扣二代健保」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573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573元。 24 107年5月21日 以支付「鍾張惠英5月扣二代健保」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573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573元。 25 107年6月29日 以支付「鍾張惠英6月扣二代健保」費用為由,自和德公司帳戶提領573元現金,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相關憑證。 573元。 26 108年1月4日 以支付「遠東水果行106年貨款」為由,將其個人之資產6,330元現金,併同自和德公司帳戶匯出之57,010元款項(共計63,340元),並記錄於和德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該筆貨款事實上早已付清。 57,010元。 總計 404,912元。 附表四(殖產公司業務支出款項部分,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時間 侵占事由 侵占金額 1 108年1月10日 以支付「亞東-執行業務所得代扣10%」為由,自殖產公司帳戶提領7,500元現金,並記錄於殖產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1月9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殖產公司遂於當日,將該筆款項連同利息70元一併補繳完成。 7,500元。 2 108年4月2日 以支付「水電材料、餐費、謄本列印費」為由,自殖產公司帳戶提領5,451元現金,並記錄於殖產公司帳戶存摺上。其中水電材料767元部分,後續實係以董事長之信用卡刷卡支付,且被告並未將767元補入董事長帳戶。 767元。 3 108年6月12日 以支付「中華電信網路電信費用」為由,自殖產公司帳戶提領3,184元現金,並記錄於殖產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卻未能提出相關憑證,況此項費用,公司向來均係以帳戶自動轉帳扣款方式繳納,各期均順利繳納完成,並無以現金支付之可能。 3,184元。 4 108年10月2日 以支付「小村第一類謄本費用」為由,自殖產公司帳戶提領22,000元現金,並記錄於殖產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被告卻僅提出其中160元之憑證,其餘21,840元部分責難認係用於謄本費用支出。 21,840元。 5 108年10月9日 以支付「亞東執行業務所得」為由,自殖產公司帳戶提領7,500元現金,並記錄於殖產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公司於109年1月9日至國稅局查詢時,方發現該筆款項並未繳納,殖產公司遂於當日,將該筆款項連同利息12元一併補繳完成。 7,500元。 總計 40,791元。 附表五(大金公司零用金支出款項部分,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日期 侵占事由 侵占金額 1 107年1月4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2 107年1月6日 以購支「水果刀(大&小)」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92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查水果刀實僅49元,其餘543元係用於購買手套、餅乾等被告私人物品。 543元。 3 107年1月6日 以購支「紅茶包、綠茶包」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46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查紅茶包、綠茶包實僅174元,其餘72元係用於購買泡麵、烏醋等被告私人物品。 72元。 4 107年1月8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500元。 5 107年1月29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6 107年2月6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7 107年2月14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8 107年2月21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9 107年2月24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1,000元。 10 107年3月5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11 107年3月6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12 107年3月9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9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95元。 13 107年3月13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14 107年3月19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85元。 15 107年3月20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9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90元。 16 107年3月26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17 107年3月28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9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90元。 18 107年3月29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19 107年3月30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9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95元。 20 107年4月13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1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10元。 21 107年4月17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22 107年4月19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23 107年4月24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24 107年4月25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85元。 25 107年4月26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1,000元。 26 107年5月2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27 107年5月7日 以「A4黑白影印」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該次消費發票金額實為30元,其中僅10元為影印費用,其餘20元為被告購買杯水之私人費用。 20元。 28 107年5月7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29 107年5月17日 以購支「衛生紙」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發票上記載金額為247元,其中38元記載為「速攻冷卻爆冰包」,此應為被告私人費用。 38元。 30 107年5月18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31 107年5月21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32 107年5月30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33 107年6月4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068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何以會有此筆餐費支出。 2,068元。 34 107年6月4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85元。 35 107年6月6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85元。 36 107年6月7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5元。 37 107年6月14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85元。 38 107年6月19日 以購支「衛生紙」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發票上記載金額為214元,其中55元記載為「大冰拿」,此應為被告私人費用。 55元。 39 107年6月20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40 107年6月27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41 107年6月29日 以購支「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42 107年7月3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43 107年7月6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44 107年7月10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43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430元。 45 107年7月16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500元。 46 107年7月23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47 107年7月24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9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95元。 48 107年7月30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49 107年8月5日 以購支「文具用品」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726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查文具用品(修正帶、筆)應僅414元,其餘包含明星貼紙等私人物品共計312元,被告均無提領零用金之權。 312元。 50 107年8月27日 以「ETC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所提供之發票,上載金額僅2,000元。 16,000元。 51 107年9月3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1,000元。 52 107年9月7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53 107年9月10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9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90元。 54 107年9月19日 以購支「文具用品」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488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查發票上所載文具用品(影印紙、筆芯)實僅328元,其餘160元為「跨年手冊、明星貼紙」,屬被告之私人物品。 160元。 55 107年9月25日 以「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56 107年10月3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500元。 57 107年11月6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500元。 58 107年11月9日 以購支7個「修正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7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此應為被告私人物品。 277元。 59 107年11月26日 以支付「印刷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153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依收據顯示其中1,365元應為停車費用(含稅),就此停車費用支出,被告並未說明事由,故應屬被告私人費用。 1,365元。 60 107年12月24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1,000元。 61 107年12月28日 以購支「擦手紙」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8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依收據顯示其中55元應係用於購買餅乾,而屬私人費用。 55元。 62 106年3月31日 大金公司零用金係由被告負責管理,惟其卻於106年2月結餘仍有7,091元之情形下,於106年3月登記表中,將2月結餘登記為2,753元,其間零用金短少4,338元。 4,338元。 63 106年4月3日 以「文具用品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57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其中9元、10元二項係為支付「生日小卡」、20元係為購買「貼紙」,另尚有79元係為購買「傳輸線」,此均屬被告私人物品。 118元。 64 106年5月23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500元。 65 106年9月4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500元。 66 106年10月3日 以「便餐」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5元。 67 106年10月5日 以「便餐」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9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90元。 68 106年10月6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500元。 69 106年11月6日 以「便餐*2」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1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10元。 70 106年11月9日 以購買「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71 106年11月15日 以購買「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72 106年11月24日 以支付「餐飲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85元。 73 106年11月20日 以支付「餐飲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74 106年11月27日 以支付「餐飲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75 106年11月28日 以「悠遊卡儲值」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1,000元。 76 106年11月30日 以「便餐*2」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1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10元。 77 106年9月30日 以「向富勝進貨干貝醬S-0000000」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4,08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此筆款項係於106年11月1日由公司另繳清。 4,080元。 78 106年12月22日 以支付「餐飲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270元。 79 106年12月25日 以支付「餐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429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429元。 80 106年12月30日 以購買「便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9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395元。 81 106年12月28日 以「清潔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3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其中僅109元確定係用於支付「漂白水」與「廁所清潔劑」,其餘164元之用途為何,被告均未說明、未提出相關證明。 164元。 82 107年2月28日 大金公司零用金係由被告負責管理,惟其卻於107年2月結餘仍為負21,194元之情形下,於107年3月之登記表中,將2月結餘登記為負22,377元,其間零用金短少1,183元。 1,183元。 83 105年11月29日 支付「董事長交際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1,600元,惟此筆支出卻又未登記於董事長106年11月之零用金登記表上。 21,600元。 84 106年10月12日 以支出「便餐」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7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175元。 85 107年3月11日 以「購買文具用品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7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其中60元為「明星圓形徽章」實為被告之私人物品,被告應無提領零用金之權。 60元。 86 107年7月12日 以支付「停車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00元。 87 107年5月17日 以支付「便當」為由,分別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1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無供餐。 315元 總計 75,427元。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二、五所示侵占事實 吳宇評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萬玖仟貳佰壹拾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三所示侵占事實 吳宇評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肆仟玖佰壹拾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四所示侵占事實 吳宇評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七(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大金公司告訴侵占事由 金額 1 107年1月17日 以購支「綠茶包」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8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其既已於同年月6日購買過茶包,應無可能於11日過後又再購買一次,是此筆支出款是否為公費支出實有疑義。 870元。 2 107年2月7日 以「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370元。 3 107年2月8日 以「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80元。 4 107年2月8日 以「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80元。 5 107年2月9日 以「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70元。 6 107年2月12日 以「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3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30元。 7 107年3月23日 以購支「便當-楊憲隆花蓮直銷商午餐」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61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何以此午餐敘係屬業務上之公費支出。 610元。 8 107年3月25日 以購支「辦公室用品」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詳細說明實際購入何種辦公室用品而屬公費支出。 10,000元。 9 107年4月1日 以購支「辦公室用品」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8,336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詳細說明實際係購入何種辦公室用品、而屬公費支出。 8,336元。 10 107年4月12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5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50元。 11 107年4月15日 以購支「修正帶補充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8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其總共購買20組,用途顯有疑義。 380元。 12 107年4月23日 以「小楊車資-載吳秘書媽媽去醫院」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此為私人花費。 1,000元。 13 107年4月23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80元。 14 107年5月4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2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20元。 15 107年5月7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300元。 16 107年5月12日 以購支「漂白水、水管疏通劑、洗手乳」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914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購買需求,況上述品項於市場上之單價合計,應不至達914元之高,故此筆零用金支出是否確為公費性質,確屬有疑。 914元。 17 107年5月17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便當」為由,分別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10元、31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車資部分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10元。 18 107年5月28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2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25元。 19 107年5月30日 以購支「衛生紙」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09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其既已於107年5月23日購買過衛生紙,何以於一周後又再次購買相同品項,其理由被告並未說明,故此筆花費是否確屬公費支出,尚有疑義。 209元。 20 107年6月7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1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10元。 21 107年6月10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6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65元。 22 107年6月15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70元。 23 107年6月19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00元。 24 107年6月28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9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95元。 25 107年7月10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8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80元。 26 107年7月10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70元。 27 107年8月20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28 107年9月10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29 107年9月17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0 107年9月20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1 107年9月27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2 107年10月8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3 107年10月12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4 107年10月23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5 107年11月1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6 107年11月13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7 107年11月20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8 107年12月6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39 107年12月14日 以「加油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 100元。 40 106年5月26日 以「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5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500元。 41 106年7月31日 以購買「紙用品」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61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用途為何。 610元。 42 106年7月31日 以購買「中性筆*7及原子筆*6」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7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被告前業於106年6月16日購買5支中性筆,針對此次購買之用途為何,被告並未說明。 375元。 43 106年8月17日 以「A4黑白影印」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4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影印當時被告實已下班,針對影印用途為何,被告亦未說明。 24元。 44 106年9月15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5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50元。 45 106年9月23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70元。 46 106年9月29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3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30元。 47 106年9月29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2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25元。 48 106年9月30日 以支付「輝豪印刷」費用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9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註記訂單編號、亦無清單,以證公司確有此筆公費支出。 1,890元。 49 106年10月11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85元。 50 106年10月11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9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90元。 51 106年10月16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4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40元。 52 106年10月16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05元。 53 106年10月30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00元。 54 106年11月3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300元。 55 106年11月14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5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50元。 56 106年11月15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2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25元。 57 106年11月15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1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310元。 58 106年11月23日 以購買「折疊紙巾*16」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72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被告並未說明其相關用途為何。 720元。 59 106年11月28日 以購買「車用手機架」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599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被告前業於106年10月19日購買過,並記載於當月零用金登記表上,相隔一個月再次購買之事由,被告並未說明。 599元。 60 106年12月9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6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60元。 61 106年12月20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20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1,200元。 62 106年12月26日 以「寄送費」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17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完全未註記說明係為何事由、為公司寄送何項物品。 170元。 63 106年12月30日 以購買「折疊紙巾*10」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9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被告前業於106年11月23日購買過16包折疊紙巾,並記載於當月零用金登記表上,姑不論該次支出金額是否屬公費性質,被告相隔一個月再次購買折疊紙巾之事由,被告亦未說明,故此筆390元支出是否得由大金公司零用金銷帳,自屬有疑。 390元。 64 106年8月16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1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315元。 65 106年8月16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5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350元。 66 107年1月7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85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85元。 67 107年1月19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25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250元。 68 107年2月2日 以支付「計程車資」為由,領取大金公司之零用金320元,並記錄於大金公司零用金登記表上,惟並未說明外出地點與事由。 32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