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彰益國際有限公司林秀里 台中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112年4月30日 276,300元 P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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