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再更一字,112年度,1號
CHDV,112,重再更一,1,2023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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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陳老建
訴訟代理人 陳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
0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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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