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63號
CHDV,112,訴,863,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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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東莞市翔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懿嫻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5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
年6月1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352計算,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7,120元(計算式:56萬×4.352=2
43萬7,120。又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萬3,176元,尚應補
繳1,980元(計算式:2萬5,156-2萬3,176=1,98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繳1,9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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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泰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