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吳遠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奕強間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