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66號
CHDV,112,訴,1066,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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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楊涵茹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霖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6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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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