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2號原 告 龔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楊聰輝檢察官複代理人 廖一鴻檢察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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