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12年度,12號
CHDV,112,親,12,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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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2號
原 告 龔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楊聰輝檢察官

複代理人 廖一鴻檢察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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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