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58號
CHDV,112,補,558,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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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林海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次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
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予原告。是請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多少
平方公尺?(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
略圖)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得本院裁定原告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
遮蔽)。
三、提出原告起訴所稱「前案裁判分割共有物判決」影本全部(
含附圖)。
四、提出被告林信次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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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