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15號
CHDV,112,補,515,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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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陳老建

訴訟代理人 陳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良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前段
,請求被告陳勝良應將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約450㎡
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陳老建及被告邱士瑋陳敏聰,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000元(計算式:面
積450㎡ × 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58萬5000元);起訴聲明
第1項後段,原告所有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被
邱士瑋所有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合計約200㎡部
分,應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勝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6萬
元(計算式:面積200㎡ × 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26萬元)
;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邱士瑋陳敏聰應將彰化縣○○
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計約92㎡部分,供雙方作為
水路使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1萬9600元(92×1300
)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4600元(58萬5000
元+26萬元+11萬96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
請如期補繳。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
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
色近照)。並請另以地籍圖標示本件請求之範圍。
三、提出上開土地即被告陳勝良邱士瑋陳敏聰之戶籍謄本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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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