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80號
CHDV,112,聲,80,2023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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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號
抗 告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本
院112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停止執行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乃依首揭規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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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