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80號
CHDV,112,聲,80,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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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970萬元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97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同法第18條第2項亦有 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 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即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 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 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 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 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4 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第三人即債務人楊相哲聲請強 制執行,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二編號2 、3所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係伊所興建,一旦拍賣勢難 回復原狀,對伊造成損害極大。伊已對楊相哲及第三人台塑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科技公司,法定代理人廖 秋惠),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等訴訟,願供擔保,請准裁定 於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為本院100年度 重訴字第161號和解筆錄及書記官處分書),於103年2月20 日對債務人楊相哲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其所有如附表一、二



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0 月19日經第3次公開拍賣無人投標,並經3個月應買公告,由 第三人林嘉怡於112年1月6日以總價款44,568,000元具狀聲 明應買。廖秋惠於112年2月6日具狀聲明優先承買,系爭執 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
 ㈡聲請人主張伊向廖秋惠楊相哲承租土地及建物後,興建如 附表二編號2、3所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而原始取得所有 權。伊已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97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等事實,業據 聲請人提出起訴狀1 紙為憑,復有本院查詢民事事件收案紀 錄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5、45頁)。茲系爭事件須待 調查事證,始能判斷有無理由,難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故 相對人聲請在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依 前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
 ㈢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21, 345元,及其中36,535,151元自10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065%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6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約定利息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其餘186,194元自 10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執行費用。又林嘉怡就系爭不動產聲明應買金額為44,568 ,000元,已如前述。是系爭不動產總價格,低於相對人聲請 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則相對人因執行系爭不動產所得受償 額度應不超出44,568,000元。茲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 對人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宕,是依首揭說明,本件相對人因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停止期間所發生之法 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聲請人提起系爭事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審判案件之期限,第一、二、三審通 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 計4年4個月,據以估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程序停止所受之利 息損害,應為9,656,400元【計算式:44,568,000元×5%×(4 +4/12)=9,656,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考量前揭訴訟 事件移審、送卷等程序上所需時間等一切情形,認本件停止 執行聲請應供擔保之金額以97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擔保金 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一:(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 377 2513 全部 2,520,000元 備考 2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 378 2612 全部 2,664,000元 備考 3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 379 2612 全部 2,664,000元 備考
附表二:(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 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 鋼筋混凝土結構造、鋼骨造、3層樓房、農業用 地面層: 2539.61 二樓層: 2251.13 三樓層: 2251.13 合計: 7041.87 水塔面積109.71平方公尺、電梯樓梯間面積12.65平方公尺 全部 28,800,000元 備考 2 80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 農業設施(金針菇栽培室)。 四樓層: 1184.17 五樓層: 12.65 合計: 1196.82 全部 4,320,000元 備考 本建物係四層樓建物,本件僅係測量36建號之增建部分 3 81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 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 農業設施(金針菇栽培室) 地面層: 4945.67 合計: 4945.67 全部 3,600,000元 備考 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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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