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43號
CHDV,112,救,43,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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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羅賓(Fronda Ruben Solomon)

阿爾藍(Pascual Arnel Dela Merced)

共同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2年 度勞專調字第31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已據其 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且聲請人之起訴亦非 顯然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合上開規定,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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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