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林雨黔
聲 請 人
兼相對人 楊敏聳
相 對 人 楊穎杰即楊敏捷
楊榮杰
楊紫均
楊妙蓮
楊蒲清好(楊敏庭之繼承人)
楊安真(楊敏庭之繼承人)
楊居琛(楊敏庭之繼承人)
楊居祥(楊敏庭之繼承人)
楊宜英(楊敏庭之繼承人)
楊敏聰
楊品豪即楊創閔
楊瑞珍
楊瑞麟
楊上卿
楊紫翔
楊猛
楊耀宗
楊耀東
楊倚旻
楊妙靖
楊振鈞
楊尚龍(王楊碧吟之承受訴訟人)
楊采妮(王楊碧吟之承受訴訟人)
王教民(王楊碧吟之承受訴訟人)
王蕙雲(王楊碧吟之承受訴訟人)
王菁雲(王楊碧吟之承受訴訟人)
王蓓雲(王楊碧吟之承受訴訟人)
王紫雲(王楊碧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 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57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84號判決、最 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68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訴訟費用由 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 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 息。爰裁定如主文。其中聲請人所提出109年4月29日律師開 具之費用收據,因形式上無法認定為鑑價必要費用,依法不 予列入,聲請人可另向鑑價機構補開收據再為聲請。另相對 人所提出聲請人繳納鑑價費用過高(鑑定機構由法院指定)、 地政規費有無必要或收費過高部分,因皆屬法官訴訟指揮權 限及地政機關收費標準,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如仍有 疑義可聲請閱卷確認。至於相對人王蓓雲於112年10月6日所 陳報繳款人王菁雲之繳費收據部分,因繳費日期皆為二審判 決期日110年10月27日之後,依法皆不得列為訴訟必要費用 ,於此附帶說明。
四、又相對人王楊碧吟之繼承人楊尚龍等7人及楊敏庭之繼承人 楊蒲清好等5人,具狀陳報本件系爭土地皆已協商由部分繼 承人繼承,訴訟費用應由現有土地持分人負擔等語。相對人 此等主張雖非無據,惟協商內容並無拘束判決之效力,相對 人應各自依協商內容,協調訴訟費用如何分擔,而非反向以 此要求法院更動確定判決。另相對人楊耀宗主張其土地持分 已於第二審判決前過戶乙事,業經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號 裁定理由三詳述,於此不再另行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第一審裁判費 42,382 林雨黔 108年1月9日 第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43,530 (680+4,950+7,200+16,150+14,550) 同上 108年1月21日、108年2月25日、108年3月25日、108年4月30日、108年11月11日、 第二審裁判費 63,573 同上 109年3月10日 上訴人第二審鑑定費 120,000(15,000+105,000) 同上 109年6月1日、109年6月16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7,380 (4,000+380) 同上 109年11月19日 被上訴人第二審鑑定費 66,000 楊敏聳 109年7月15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 15,350 同上 108年7月1日 合計:355,215元。 林雨黔預納:273,865元 楊敏聳預納:81,350元 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林雨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相對人楊敏聳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林雨黔 70817/397925 63,216 ----- ----- 楊穎杰即楊敏捷 43849/397925 39,143 30,915 8,228 楊榮杰 17705/397925 15,805 12,483 3,322 楊品豪即楊創閔 17705/397925 15,805 12,483 3,322 楊瑞珍 70817/397925 63,216 49,929 13,287 楊瑞麟 35408/397925 31,608 24,964 6,644 楊紫均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楊妙蓮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楊上卿 11331/397925 10,115 7,989 2,126 楊敏庭之繼承人: 楊蒲清好、楊安真、楊居琛、楊居祥、楊宜英 9443/397925連帶負擔 8,429 連帶負擔 6,657 連帶負擔 1,772 連帶負擔 楊敏聰 9443/397925 8,429 6,657 1,772 王楊碧吟之繼承人: 楊尚龍、楊采妮、王教民、王蕙雲、王菁雲、王蓓雲、王紫雲 9443/397925 連帶負擔 8,429 連帶負擔 6,657 連帶負擔 1,772 連帶負擔 楊敏聳 28326/397925 25,286 ----- ----- 楊紫翔 28326/397925 25,286 19,971 5,315 楊猛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楊耀宗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楊耀東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楊倚旻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楊妙靖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楊振鈞 5664/397925 5,056 3,993 1,063 總計 1 355,215 210,649 56,064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