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賴怡珊 上列聲請人賴怡珊因與相對人楊合即許永發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怡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二、提出本件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影本(倘以本票請 求,併請補正本票提示日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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