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57號
CHDV,112,司拍,157,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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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賴怡珊



上列聲請人賴怡珊因與相對人楊合即許永發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怡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影本(倘以本票請
求,併請補正本票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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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