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2048號
CHDV,112,司執,62048,202310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0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胡沛泠即胡杏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胡沛泠即胡杏如設籍 於臺中市,且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現今尚無可供執行之財產 ,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等,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