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62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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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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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朱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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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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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章豪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執行債務人
張菀菁所有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外匯營業處之存款債
權,且該銀行外匯營業處所在地為台北市中正區,有聲請狀
所附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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