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1625號
CHDV,112,司執,61625,202310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62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朱章豪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菀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章豪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執行債務人 張菀菁所有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外匯營業處之存款債 權,且該銀行外匯營業處所在地為台北市中正區,有聲請狀 所附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