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5號
CHDV,111,重訴,135,2023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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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翔勝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琨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27,9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29,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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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勝羽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