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6號原 告 巫宗堯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告① 洪武助 ② 胡美雀 ③ 胡美秀 ④ 胡宏杰 ⑤ 胡森榮 ⑥ 胡瑞源 ⑦ 楊永郎 ⑧ 莊欽仁 ⑨ 莊朝銘 ⑩ 楊昌淦 ⑪ 楊邦雄 ⑫ 楊昌泉 ⑬ 楊昌俊 ⑭ 蔡水泉 ⑮ 楊鵬弘 ⑯ 楊念心(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⑰ 莊念曦(楊濟華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⑱ 莊佩琪(楊濟華承受訴訟人)被 告⑲ 洪協裕 ⑳ 洪德裕 ㉑ 劉奇麟 ㉒ 楊大緯 ㉓ 莊家鑑 ㉔ 莊順吉 ㉕ 莊王英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雅瑜 被 告㉖ 楊琮富 ㉗ 楊宏斌 ㉘ 楊宗銘 ㉙ 楊重乙 ㉚ 曾國明 ㉛ 楊順吉 ㉜ 楊莉莉 ㉝ 洪啓詔 ㉞ 洪玉女 ㉟ 洪雅茜 ㊱ 楊捷凱 ㊲ 陳信助 ㊳ 洪挺慶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濟賢 上列①、㉟、㊲-㊳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被 告㊴ 盧鳳月 上列⑪-⑬、⑮-⑱、㉒、㉖-㉙、㊱、㊴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被 告㊵ 楊秀蘭 ㊶ 楊菽娟 ㊷ 楊雅惠 ㊸ 楊婉瑜 ㊹ 楊媛媗 ㊺ 楊昌謙 ㊻ 楊昌樂 ㊼ 楊益昌 ㊽ 胡新淦 ㊾ 楊富堯 ㊿ 楊佩蓉 楊玉卉 李淑芬 莊銓忠 莊朋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被 告 蕭美玉 胡誌均 胡誌昆 胡誌炫 章塘秀鳳 胡招治 唐瑞旺 唐朝滄 胡閔善 胡閔富 胡慧君 楊吳月(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儒舜(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翮(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祥(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木棍 楊麗華 楊麗珠 楊美玉 楊昆霖 楊雪熒 楊彗淩 楊米耘 陳姵璇 楊士聖 楊惠芸 陳政宏 受告知人 周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9備註欄「由莊佩琪、楊念心、莊念曦等3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贅 寫),此觀同附表編號20備註欄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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