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16號
CHDV,110,訴,616,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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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巫宗堯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① 洪武助
胡美雀
胡美秀
胡宏杰
胡森榮
胡瑞源
楊永郎
莊欽仁
莊朝銘


楊昌淦

楊邦雄
楊昌泉
⑬ 楊昌俊
蔡水泉
楊鵬弘

楊念心(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⑰ 莊念曦(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⑱ 莊佩琪(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告⑲ 洪協
洪德裕
㉑ 劉奇麟
楊大緯
㉓ 莊家鑑
莊順吉
莊王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雅瑜
被 告㉖ 楊琮富
楊宏斌
楊宗銘
㉙ 楊重乙
曾國明
楊順吉
楊莉
㉝ 洪啓詔
洪玉女
洪雅茜
楊捷凱
陳信助
㊳ 洪挺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濟賢
上列①、㉟、㊲-㊳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被 告㊴ 盧鳳月
上列⑪-⑬、⑮-⑱、㉒、㉖-㉙、㊱、㊴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㊵ 楊秀蘭
楊菽娟
㊷ 楊雅惠
楊婉瑜
楊媛
楊昌謙
楊昌樂
楊益昌
胡新
楊富堯
㊿ 楊佩蓉
楊玉卉
李淑芬
 莊銓忠
 莊朋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蕭美玉
 胡誌均
胡誌昆
胡誌炫
 章塘秀鳳
 胡招治
 唐瑞旺
唐朝
胡閔
胡閔富
胡慧君

楊吳月(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 楊儒舜(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翮(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祥(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木棍
楊麗華
楊麗珠
楊美玉
楊昆霖

楊雪
楊彗
楊米耘
 陳姵璇
楊士聖
楊惠芸
陳政宏
受告知人 周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9備註欄「由莊佩琪
楊念心、莊念曦等3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贅 寫),此觀同附表編號20備註欄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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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