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中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所為之98年度司促字第5076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130條定有明文。另按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 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 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 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同法第515條第1、2項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76號支付命令事件,係於民國 108年5月24日核發,惟債務人劉中潭當時因案於彰化監獄執 行中,有債務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支付 命令僅按債權人狀載地址送達,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 規定,囑託監所首長送達債務人,是不能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且本件支付命令自核發後迄今亦已逾三個月之送達期限, 支付命令應為失效,故本院於108年6月24日所核發之確定證 明書,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