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陳素惠
被 告 黃韋銓
柯伯諺
柯普來
吳氏玉
鄭曉陽
鄭瑞欽
高雪梅
黃冠華
伍毅
洪唯原
吳OO (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吳OO (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顧OO (姓名年籍詳卷)
楊OO (姓名年籍詳卷)
顧OO (姓名年籍詳卷)
上3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楊健森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除黃韋銓、柯伯諺、鄭曉陽、黃冠華、洪唯 原之外,雖非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加重詐欺等案
件之被告,然原告指稱渠等均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茲因本案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