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12年度,12號
CHDM,112,選訴,12,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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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銀坤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選偵字第202、231號、112年度選偵字第10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銀坤為使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6選舉 區議員選舉登記參選人蕭妤亘、彰化縣二水鄉第19屆鄉長選 舉登記參選人蘇界欽、彰化縣二水鄉第22屆第1選舉區鄉民 代表選舉登記參選人陳昭麟均能分別順利當選為縣議員、鄉 長、鄉民代表,基於以交付賄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 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17時30分許,徒步走至鄰居羅張 碧霞(由本院另為判決)之住處,見羅張碧霞一人在家,即 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羅張碧霞,同時要求羅張碧霞將 其中1000元轉交予其孫羅玉溯(涉犯妨害投票罪嫌部分為不 起訴處分),並約定羅張碧霞、羅玉溯於選舉日即111年11月2 6日投票時,須圈選彰化縣議員候選人蕭妤亘、彰化縣二水 鄉鄉長候選人蘇界欽及彰化縣二水鄉鄉民代表候選人陳昭麟 ,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羅張碧霞亦明知張銀坤交付之款 項係賄選之對價,竟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 以收受。因認被告張銀坤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銀坤業於112年10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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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