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
債 權 人 聚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耿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4,36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陳耿賢購買水電材料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
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陳報完美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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