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仲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仲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239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