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213號
CHDM,112,簡附民,213,202310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邱冠翔

被 告 黃昭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金簡字第21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