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7號
CHDM,112,簡上附民,17,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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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盧淑熙

被 告 許定睿(原名:許振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上字
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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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