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朱雅雪
被 告 許定睿(原名:許振銓)
林毅桓
陳宗諒
張梓育
薛清陽
李宗諺
陳志傑
林傳智
吳榕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上
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毅桓、陳宗諒、張梓育、薛清陽、李宗諺、陳 志傑、林傳智、吳榕晏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渠等須依 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茲因本案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 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