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5號
CHDM,112,簡上附民,15,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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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朱雅雪

被 告 許定睿(原名:許振銓


林毅桓
陳宗諒

張梓育
薛清陽
李宗諺
陳志傑

林傳智



吳榕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上
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毅桓陳宗諒張梓育薛清陽李宗諺、陳 志傑、林傳智吳榕晏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渠等須依 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茲因本案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 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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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