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011號
CHDM,112,易,1011,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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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356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宥佳因細故不滿,竟基 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31日14時30分許,在彰 化縣○○市○○路000號前,以手持其所抽尚未熄火之菸蒂,朝 告訴人吳秉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 燒燙,致該機車遭菸蒂燒毀1個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 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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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