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2號
CHDM,111,附民,62,2023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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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蔡文龍
被 告 劉卓睿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所載(原告關於被告陳嘉蓉陳育琦詹千慧康凱翔 、金磊、金民、謝昀廷謝旻諴之訴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其餘被告則經本院另行判決駁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原告被害事實,被訴共 同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關於被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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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