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01號
CHDM,110,附民,101,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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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陳韋祥

被 告 于昭賢



詹貴婷



徐依澄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71號),經原告對
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吳佳
朋部分,經本院通緝中,尚待審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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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