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施翌翔
李育儒
劉智翔
曾品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振中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