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11號
PTDV,112,訴,611,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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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
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法院認附帶民
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
外,固非不得兼及於依民法與刑事被告同負損害賠償責任之
人( 例如: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應與法定代
理人連帶負責之法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應與未成年人連
帶負責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應與受僱人連帶
負責之僱用人等),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規定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
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均為同一犯罪結果之過失犯罪行
為人為限,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縱經刑事庭移送民
事庭審理,仍難謂為合法。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
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
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
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乙○○犯業務侵占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其請求回復之損害,自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而依本件刑案被告被訴及經判決之犯罪事實,係認定被告
乙○○業務侵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500元,據此主
張賠償,應係基於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之。而細鐸原告
提出之歷次書狀內容,除主張上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外,又
另依民事承攬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報酬1,469,707元,
金額顯與上揭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不同,核屬一獨立於上開民
事侵權行為以外之法律關係,且非經刑事判決認定,自非本
件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內,依上說明,此部分起
訴固屬合法,惟尚應補納裁判費。又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主張應為1,469,707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
之訴。
三、請提出被告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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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