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1號
PTDV,112,訴,40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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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雷小鳳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蕭秀環
蔡東橙
蔡美
蔡文銓
蔡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蔡若藍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蔡奇兵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不動產,按每人應繼分比例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秀環蔡美蘭、蔡文銓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蔡若蘭積欠伊新臺幣(下同)106萬1,300元借款 本息未清償,伊於民國110年間對蔡若蘭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蔡若蘭應給付伊106萬1 ,300元,及自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確定。又被繼承人蔡奇兵於108年9月17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不動產,由其繼承人即被告與 蔡若蘭共同繼承(被告蕭秀環為其妻,其餘被告及蔡若蘭為 其子女),每人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且已辦畢公同共有之 繼承登記。惟蔡若蘭怠於行使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不 動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本文及第1 164條規定,代位蔡若蘭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不 動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蕭秀環蔡美蘭、蔡文銓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蔡東橙蔡文正則陳稱: 其等同意按應繼分比例每人6分之1,將如附表編號1至17所 示之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



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除 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土 地登記申請資料及國稅局財產清單查明屬實,且為被告蔡東 橙、蔡文正所不爭執。又被告蕭秀環蔡美蘭、蔡文銓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實在。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本文 及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 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 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
 ㈢經查,原告已取得對於蔡若蘭財產強制執行之名義,則原告 因蔡若蘭怠於行使其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依民法第242條 本文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蔡若蘭,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屬有據。又原告請求將被告與蔡 若蘭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不動產,按每人應繼 分比例各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不影響被告與蔡若蘭之 利益,且其等對於分割後所得之應有部分得自由單獨處分, 亦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長久存續,而妨礙繼承人權利之行使 。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被告與蔡若蘭之利益等情狀,因認採用此一分割方法,應 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本文及第1164條規定, 代位蔡若蘭請求按如主文第1項所示方法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 17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 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編號 蔡奇兵所遺不動產(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鎮○○段0地號 2,135.59 全部 2 屏東縣○○鎮○○段0地號 2,438.26 全部 3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562.3 1/2 4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674.67 26/695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586.03 18542/82400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414.37 18542/82400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89.78 全部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07.46 全部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755.37 18542/82400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359.9 18542/82400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837.13 4900/17890 1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726.1 18542/82400 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07.75 18542/82400 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7,143.5 1/6 1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35.97 25/226 1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46.19 全部 1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9.33 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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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