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46號
PTDV,112,補,64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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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周文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珠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請提出屏東縣○○○○○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及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陳報本件被告吳金珠
之應繼分比例,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被告吳金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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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