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21號
PTDV,112,補,621,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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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岡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價
金新臺幣(下同)606,375元,並自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6,3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
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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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岡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