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87號
PTDV,112,補,587,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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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劉憶儒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敬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官敬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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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