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林信昌(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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