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46號
PTDV,112,補,546,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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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張䕒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江秀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江秀枝(Z000000000)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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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