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28號
PTDV,112,消債職聲免,28,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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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孟樺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 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 ,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 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 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 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 立法目的參照)。
二、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 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111年7月7日 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47號進行。查聲請人名下有保單5紙及存款新臺幣(下



同)6,159元,價值合計為520,509元,本院司法事務官爰將 前開金額分配予各相對人,並於112年3月6日裁定終結清算 程序,前開裁定於112年3月2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則依首開規定,本院自應審酌 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 定之情形。而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相對 人及聲請人於112年9月5日到庭陳述意見: ㈠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庭並具狀稱: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後, 係從事兼職之臨時工,於112年4月至6月間之每月平均收入 約23,632元,另加計每月領取育兒津貼之7,000元,每月收 入約為30,63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及支出之扶養 費13,200元後,尚有餘額356元。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則是任 職於永承商行,加計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後,每月收入約為 19,500元,扣除必要支出及應負擔之扶養費後即無餘額,故 請求准予免責等語。
 ㈡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到庭,惟均具狀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請鈞院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134條所定不免責 事由等語。
 ㈢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均未到庭,惟均具狀稱:就聲請人是否應予免責, 請鈞院依職權裁定等語。 
 ㈣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並未到庭,亦 未具狀表示是否同意聲請人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免責之事由: ⒈聲請人主張其於裁定開始清算後是從事兼職臨時工之工作, 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3,632元,另每月領有育兒津貼7,000元 ;就其個人必要生活支出部分,則主張依消債條例規定計算 即每月17,076元,又其育有四名未成年之女,每月支出扶養 費共13,200元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大致相符之存摺影本 、戶籍謄本及財產所得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41至69頁)。 依聲請人前開陳報內容,其每月尚有餘額356元,是堪認聲 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且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又因聲請人前開餘額之具體數額與 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後應繼續清償之數額計算並無關連,是 本院爰不予逐筆審核聲請人所陳前開收入及具體數額是否與 聲請人所述完全相符,並繼續審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數額是



否高於各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⒉關於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05年10月8日起至109年 10月7日止)之可處分所得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收入狀況係 如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所載,是於永承商行擔任 臨時人員,每月月薪為15,000元,另每月有育嬰補助4,500 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前開主張,有其向本院聲請清算時提出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至109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員工在 職暨薪資證明書及受領補助款之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見消債 清卷第14至17、76至78頁),且其提出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 明書也載明聲請人是自108年1月到職,故聲請人前開主張應 屬確實。據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之每月可處分所 得,應為每月19,500元。
 ⒊而聲請人主張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為每月11,500元,此既低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之 數額(臺灣省108至110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4, 866元、14,866元及15,946元),則亦應屬實。另聲請人欲 有四名未成年之女,其等於108年分別為6歲、5歲、3歲、2 歲,自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應由聲請人及其前配偶共 同負擔扶養義務,此亦經本院於聲請人聲請清算時認定如前 ,而聲請人主張其撫養四名女兒,每月支出扶養費共8,000 元,亦未逾前引消債條例所訂之標準,是此亦堪採信。 ⒋綜上所述,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其每月可處分所得1 9,5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後,已無 餘額(計算式:19,500元-11,500元-8,000元=0元),是本 件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㈡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規定不免責事由:  查本件聲請人並非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者,復查無聲請人有何其他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 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 清算之原因,復無聲請清算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 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之行為,且無明知 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 或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 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亦無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故意違反同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



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 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 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 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 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等消債條例第 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經本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 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復查無同條例第134條 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 聲請人免責
五、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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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