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473號
PTDV,112,家補,473,202310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73號
原 告 許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卉蓁、許志中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洪麗香許文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
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二、被繼承人許洪麗香許文珍之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有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如有代位繼
承、再轉繼承者,應提出被代位者、代位繼承者及再轉繼承
者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